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基于作品而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所謂發(fā)表權,是指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所謂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所謂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所謂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近年來,因為著作人身權而引發(fā)的侵權糾紛時常進入公眾視野,尤其是在涉及影視作品的改編權糾紛中,原作者往往會起訴制片方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比如2016年的《鬼吹燈》改編權糾紛案,在這個案子中,已經轉讓了著作權的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認為電影《九層妖塔》未給其署名,對原著歪曲、篡改嚴重,遂將導演陸川及中影公司等幾家被告訴至法院,索賠100萬元。再比如著名作家金庸曾在接受中央電視臺《新聞會客廳》欄目采訪時,談及自己作品在中國內地、香港特區(qū)、臺灣地區(qū)的大量影視改編版本,對一些改編表達諸多不滿。
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楊德嘉看來,對于嘔心瀝血而成的作品,作者往往視如親生骨肉,很難容忍他人擺布。但在拍攝影視作品前,制片者通常已經通過訂立合同獲得了小說等作品作者有關改編、攝制的授權,甚至不惜重金予以“買斷”。在此情況下,原作者應當理性地認識到,因牽涉影視作品改編的自身特點,如作品類型的變化以及創(chuàng)作規(guī)律、表現(xiàn)手法等不同,改編者的水平和認識差異,甚至市場開發(fā)和拍攝預算等諸多因素,往往將不可避免地改變原有表達,甚至改動的數量和幅度會很大。對此,原作者應有充分的預期和較高的容忍。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也就是說,除非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性,否則這種改動就是法律所允許的。
楊德嘉還強調,同樣是對原作品進行改編,但改編行為是否經過合法授權,將導致適用“雙重標準”:即對未經許可的改編,采用從嚴的認定標準;而對經過合法授權的改編,采用相對從寬的認定標準。對于影視作品這種往往需要匯聚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方可啟動創(chuàng)作的特殊作品,在合法獲得改編許可的情況下,對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認定應當進一步從寬,即須達到德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粗暴歪曲或割裂”的程度方可構成。
此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助理潘偉指出,在影視領域,還存在署名不規(guī)范問題。署名是認定權利主體的依據,但目前影視作品上的署名還是比較亂的,諸如出品、聯(lián)合出品、聯(lián)合攝制等。她呼吁從業(yè)者應規(guī)范署名方式,劃分清楚權利類型。(本報記者 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