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自身注冊的商標“稻花香”未經(jīng)許可被擅用同種產(chǎn)品上,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福州米廠以侵害商標權糾紛將大米生產(chǎn)商五常市天地糧緣商貿(mào)有限公司、大米銷售商北京物美流通技術有限公司及海淀分店訴至法院,要求三公司立即停止實施侵害其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并共同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共計12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福州米廠訴稱,其是福建省唯一的大米加工國有企業(yè),于1999年7月28日在大米商品上取得“稻花香”商標注冊證書。該商標注冊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品牌運營,使得該商標取得了很高的市場知名度。福州米廠曾先后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將“稻花香”商標許可給福州恒豐米業(yè)有限公司、中糧國際(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曾認定“稻花香”既不屬于法定的通用名稱,也不屬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經(jīng)福州米廠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北京物美流通技術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北京物美流通技術有限公司海淀店銷售了由五常市天地糧緣商貿(mào)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突出標注“稻花香”標識的大米。原告福州米廠認為,三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享有的“稻花香”商標專用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