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棄了“國酒”商標后,“茅臺國宴”商標注冊不予通過的官司也有了最新進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駁回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jù)悉,該案訴爭商標為第3333017號“茅臺國宴”商標,由茅臺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但在2003年5月,這一申請就被駁回了。此后,茅臺集團開始了復審拉鋸。一直到2016年,原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圍繞這個商標做出了2次駁回復審、5次不予注冊復審。
據(jù)商評委審查認定:“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jié)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訴爭商標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指情形,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此后,茅臺公司不服,并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茅臺公司認為,“茅臺”酒作為醬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極高知名度。“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xiàn)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訴爭商標“茅臺國宴”是茅臺公司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臺酒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
近期,北京知產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茅臺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并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yè)經(jīng)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駁回原告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記者:何可)